为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或者
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