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的职责

如题所述

科学家的职责是成为科学家的一个标志,是首先是一个独立的研究者,也就是说一个科学家必需有参与科学研究,发表,交流等活动的自主性。而如何赢得这种自主性呢?这种自主性是和成果挂钩的,说白了所谓的成果无非就是发表文章或获得专利权
科学家的职责是研究为职业的科学家是至关重要的。在过去我们总强调科学家应该首先具备科学精神,也就是你如果想以科学发现为职业,就必须从精神上有一种献身,求实,严谨和持之以恒的内质,这就是所谓的科学精神。随着科学研究成了一种社会建制,特别是当现代科学活动出现了政府主导的特征之后,科学就一下子从”小科学“变成了“大科学”,科学也随之变成了一种职业。这就是为什么说科学从业人员也象社会中其他人群那样,有白领,蓝领,师傅,学徒,领导者,被领导者,剥削者,被剥削者,甚至也有资本家,工人,甚至还会有无赖,骗子,夸夸其谈者和滥竽充数者,话又说回来了,不管你是不是一位具有独立能力的科学家,如果你从事的是科学研究,那么你就必须具备科学精神。也就是具备求实,敬业精神,这一点和一个人是不是科学家没有关系。
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发表一些有力的文章是你找工作的敲门砖,否则这个发表文章的任务就必须在博士后阶段尽快完成,否则你肯定不会有轻松日子过。除非你不准备再从事相关的科学研究。也就是你不准备再成为科学家了。
科学家里职责是科学活动有时看上去更象一种信誉投资,不仅是因为在当今的“大科学”时代里每一位科学家都需要有人资助,而且没有信誉的科学家也算不上是实质意义的科学家。好像有人说过一句话:一个有贡献的科学家顶得上很多的政治家或将军们。这句话如果评价处于“小科学”时代的科学家是不过分的。在当前的“大科学”时代,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科学研究集体的贡献,而不是单个人的贡献。在现实中,人们还总是习惯于把科学发现的功劳算在一个研究小组的领头人名下。因此如果说科学成果能够给科学技术人员带来“信誉”的话,那受益最多的往往是其中的少数人,体现社会中常见的“马太效应”。

科学实验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说科学研究越来越是一种职业的原因了。
对于一个准备成长为科学家的青年人来讲,你所需要的是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中建立自己的学术信誉。鉴于人们的认识习惯,对于一个年轻的科学生来讲是很难不需要自己的导师分些学术信誉给你的。因此当你在挑选导师的时候就一定要看你将来“导师”的为人。特别是看他/她能不能帮助你最终成为“独立”的研究者。在英语里有一个名词“Mentor” 相当于汉语的”恩师“。那么衡量你的导师是不是你的“恩师”的判断依据除了你是否真的学了些什么之外,最终一定要看你的导师在你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研究者的过程中起没起关键的作用。这一点其实是非常重要的。
也许有些人会以为只要是导师做到了“授业解惑”就行了,我觉得那确实远远不够。因为一个科学家的责任除了需要做出科学贡献之外,还必须能够培养成独立的科学家。这其实是科学家的另一个重要任务之一,应该算在一个科学家的贡献里面。
因此在如今的科学环境下,对于一个有志于成为科学家,准备献身科学研究的年轻人来讲就必须注意一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到科学的重要性,认同科学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有了这样的观念才会热爱科学,才会产生献身科学的动机和愿望。
二.自觉培养科学精神,尽可能地系统掌握已有的科学知识。其实这是一个科学家所必不可缺的东西。
三.策略.其中选择导师是关键。
四.坚持.持续的在某一个方向进行深入研究。
古人云:择业不可以不慎。同样择师也是很严肃的事情。
科学革命- 常规科学的周而复始发展观看,曾邦哲提出科学发展阶段构成一个从A开拓型人才、B集成型人才(牛顿与爱因斯坦等)到C继承型人才(大师的学生 - 常言的名师出高徒)、D常规型人才(师从C型),再到E(A)开拓型人才(D的学生开始质疑B型人才。
科学家都有职责,通过让民众广泛理解由自然科学之史无前例的增长所带来的危险和提供的潜能,而在民众教育方面做出贡献。我们呼吁请各地的同行,通过启发成年群体或者通过教育正在到来的后代,而为此不懈努力。特别是教育应当强调改进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且在教育中应当消除任何形式的对战争和暴力的夸耀。
科学家,因为具有专门的知识,更有条件提前获悉科学发现带来的危险和潜能。因此,他们对于我们时代最紧迫的问题,具有专门的本领,也肩负特别的责任。
当前,在国与国之间不信任以及由此导致军事霸权之竞赛的局势下,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所有学科分支,已经愈益卷入军事研发之中。在诸多国家民众的眼中,“自然科学”已经变得与“武器研发”密切联系在一起。科学家,或者由于对国家安全做出了贡献,而接受赞美,或者通过发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已将人类带入危难之中,而承受诅咒。科学在许多国家享受了越来越多的物质支持,主要是由于它对于此国家军事实力和军备竞赛获胜程度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性。这就使科学偏离了其本真的目的,科学的真正目的是增进人类的知识,以及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提高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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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6
在科学经济时代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科学家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并且科学家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放大和提升。但是,利益与责任同在、权利与义务相应。正是基于现实的和未来发展的状况,关于科学家、工程师、发明家们的伦理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关注。

宋华丽: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含义:对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 我国许多理论工作者进行过广泛的研究探讨。概括的比较全面的是杨小华的观点,他说: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 尽力使科技为人类谋福利, 社会需求作为科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监督科技成果的社会应用, 并思考、预测和评估科技成果的应用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 规范科研活动, 使其有利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 向社会公众宣传科技成果应用中的负面影响及防范建议, 积极引导科技成果的正确应用, 防止战争等等。”总之, 科学家在探索自然规律, 创造科学知识, 推动科学事业发展的同时, 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其所产生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的社会后果, 把握好自己的研究方向, 使自己所从事的科学活动真正成为一项造福人类的事业。

魏红忠: 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研究者似乎’英雄所见略同,他们几乎都认为!由于科学技术对社会有负面效应!所以科学家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当今社会已是科学化十分充分的社会,科学也已十分社会化。在近代西方,培根以“ 知识就是力量”鲜明地表达了科学的社会功能。马克思把科学看作社会变革的革命力量,提出“ 科学是生产力”。在当代,“ 科学是第一生产力”已嵌入国人心坎。社会科学化的同时,科学社会化同步进行,科学成为社会事业的一部分。科学家由于所从事的活动不同于一般活动,因此,科学家职业不同于社会一般职业,

科学家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样一来,必然要求科学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科学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肖德武:一、探索自然规律,推动科学发展

科学家的最为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在于探索自然规律,创造科学知识,进而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具体说来,科学家必须身体力行,通过科学观察和实验等手段获取科学事实,然后运用逻辑思维和数学方法进行缜密的推演,挖掘出深藏于自然事物和过程的现象背后的规律和本质。在此基础上,科学家还应不断寻求运用这些规律于社会生产的途径和手段,从而不断为人类提供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思想武器和方法武器。科学家的这一基本的社会责任并非一开始就有,而是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科学家这一社会角色以后才逐步得到确认的。科学家要把握科学前沿,努力做出原创性发现。若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热衷于作一些介绍性和注释性的工作,是不能从根本上推动科学发展的,当然也就不能称得上是认真履行了科学家的责任。科学家要促进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人类造福。科学是生产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命题。但科学本身在并入生产过程之前还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它有待于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化,纵然是科学成果层出不穷,也难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科学家应当在促进这种转化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是说,促使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也是科学家的重要社会责任,因为科学家对于自己所创造出来的成果最有发言权。即使是限于条件,科学成果不能在科学家手里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而需要社会上其他人的工作,科学家也应在具体的转化过程中发挥咨询和指导作用。科学家要为整个国家或社会的总体科研规划提出建议或意见。科学活动不是盲目的,它必须有相对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具体的研究程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要根据时代发展的特点和社会的需要制定总体科研规划,以指导整个国家的科研活动。

2、防止科技滥用, 促使科学为人类造福。

科学成果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对人类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作为熟悉科学功能的科学家来说, 对科学成果的应用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科学家做到, 首先, 对某个课题或项目, 在实际研究之前就要对其社会应用前景做出初步预测, 拒绝研制那些对社会有弊无利或者弊大于利的课题; 其次, 一个课题研究完成后, 在交付应用部门之前要进行广泛的论证, 对于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效应特别是负效应, 要做出尽可能全面的预见, 努力做到未雨绸缪; 其三, 如果一个科研项目在应用中出现了问题, 应建议立即停止使用, 以免造成更大损失。总之, 科学家要竭尽全力防止战争, 维护和平,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阻止现代科技成果被用于战争武器的研制,使科技真正为人类造福。

3、普及科学知识。

在今天, 科学不仅仅是科学家个人的事情, 科学与社会进行着紧密的互动。在第三次帕格沃什会议上, 代表们一致认为, 科学家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公众进行启蒙教育, 使其了解科学的破坏性和创造性潜力。科学家必须认识到, 科学的宗旨就是造福民众, 而反过来民众也是发展科学之本,缺乏民众的支持, 顺利发展科学几乎是不可能的, 向公众普及科学不仅是科学家的责任, 更是发展科学所必须的活动。因此, 当代科学家的重大社会责任之一,

就是要通过科学普及, 唤醒公众的科技意识, 尽可能提高公众对科学的理解程度, 全面推进科学文化。

4、纠正错误认识,抵制伪科学侵蚀

科学和其他事物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泥沙俱下。一些错误的认识和非科学的观点与科学认识混杂在一起,会引起人们思想的混乱,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严重时甚至会干扰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纠正错误认识,倡导科学思想,摈除愚昧迷信,抵制伪科学侵蚀,也是当代科学家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错误认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不足所造成。但错误认识往往与人们的直观经验相吻合,因而具有欺骗性大,流传范围广、影响时间长等特征。错误认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不但无法指导人们获得成功,反而会使人误入歧途,因而需要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不断纠正错误认识,树立正确认识。科学认识是对自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能够指导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获得成功的正确认识,只有不断用科学认识取代错误认识,才能逐步提高人类的整体认识水平,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这正是科学家的重要责任之一。但是,错误认识有时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要想摒弃它决非易事。一部科学史,就是一部正确认识与错误认识的斗争史。科学家为了批判错误认识,宣传科学学说,常常要冒极大的风险,有的甚至为此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一种新学说、新观点通常要面对两方面的反对:一是来自权威的反对,二是来自公众常识的反对。科学认识取代错误认识常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科学家有持之以恒的信心,有不唯上、不唯势、只唯实的理论勇气,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使错误认识得到纠正,使正确的科学认识得以确立。伴随着现代科学的迅速发展,许多错误认识已经失去了容身之地,但并没有彻底被根除,在个别地方或某些特殊时期,已被否定的错误认识可能死灰复燃,若有合适的土壤还有可能滋生新的错误认识。因此,现代科学家远不能高枕无忧,他们在从事繁重的科学研究的同时,还要不忘记与错

误认识、错误思想进行斗争这一重要社会责任。现代科学家要甘心做好科普工作,在广大社会公众中进行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一般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使之能自觉地接受正确认识,逐步消除错误认识的影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4-26
  科学家形象与科学家责任

  科学家在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原因不仅是科学知识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财富和福祉,而且是因为科学家被视为不求功利、超凡脱俗的真理化身。科学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它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也无善恶之分,是价值中立的。比如,马克斯韦伯相信,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动,通过理性计算去选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张科学家对自己的职业的态度应当是“为科学而科学”,他们“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识上的诚实……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
  这种“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有时指科学知识(纯科学)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有时指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仅仅在于科学自身,不在于个人的价值;有时指科学理论不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科学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
  “科学价值中立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这包括:方法上的专业化分工达到高效率;哲学上的机械唯物论把物质和精神、事实和价值截然分开;经济学上作为一种时代精神的不干预主义影响到科学界强调科学的自主性;政治上的官僚科层制把个人既看作内行又看作无意识的齿轮。这反映了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由于专业分工过细、专业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视整体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与人类的其它活动(例如艺术、宗教等)的区别;也反映人们对自然界基本图景的理解,还反映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自主发展的要求。
  “科学价值中立论”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似乎可以成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科学事业免受某些社会干扰。例如,17世纪,羽毛未丰的英国皇家学会的科学家以向保皇党保证保持价值中立,不插手神学、形而上学、政治和伦理的事务,作为获得自由发表文章和通信权利的交换条件。20世纪,在科学日趋强大甚至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时,“中性论”又被用作反对“科学政治化”、“科学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纳粹对犹太科学家的摧残)的武器。但是“科学价值中立论”也有时被用来作为拒绝考虑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挡箭牌。
  社会在变化,科学事业也在变化,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科学家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职业,为实际应用的功利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这是否会有损于科学家清高脱俗、集真善美于一体的理想形象呢?
  20 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引起社会的日益关注。1989年美国医学学会发布“在健康科学中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报告;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研究院共同发表了题为“负责任的科学:确保研究过程的诚信”的研究报告;1995年美国的这三院又联合再版了《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在1989年初版时的书名《怎样当一名科学家》后面明确加上“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以强调科学家的责任;2002年美国的三院再次出版了有关科学研究的责任的研究报告《科学研究中的诚信——创造促进负责任研究行为的环境》。可见责任在科学界越来越受到重视。

  什么是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自由意志),如果一切行为都出于被迫,就谈不上责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它能预见后果(认识能力)。由于人有自由意志、有控制能力、有预测能力,人能有效地影响外部世界,因此人的行为要负责任。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例如医生、律师、科学家、工程师或统治者,由于他们掌握了知识或特殊的权力,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负更多的责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规(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来约束。
  科学技术增加了人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因而也扩展了责任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增长,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为本性也发生了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后果越来越复杂、越严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预测。
  关于科学家的责任的讨论有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一种角度是讨论作为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在促进科学知识增长过程中科学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马克斯・韦伯、默顿等人正是从这一角度提出为科学而科学,普遍性、公有性、无利益性、系统的怀疑主义、独创性、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实验)还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比如,1949年纽伦堡法典,强调人类被试的实验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伤害、公平、尊重等原则)以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这些规范保证了科学的自主发展和科学知识生产的正常运行。
  另一个角度是从社会大系统来看,考虑科学家在社会中身份的多重性,科学家的行为规范应该增加一条:有责任性,即有责任去思考、预测、评估他们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的社会后果。由于科学发展使人拥有的力量越来越大,因此科学家对由这种力量导致的行为的后果的责任相应也增加了。如果人们把科学给人类带来的福祉归功于科学家的话,那么科学家对科学导致的其他消极后果是否应该负责?如果说很难要求科学家对应用前景尚不清楚而且不易预测的基本原理的发现的应用后果负责的话,那么对试图把科学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业、军事或其它)的科学家(这是当代科学家中的大部分)来说,不管他们的主观动机意愿如何,都应该要求他们对其科学活动的后果作慎重的考虑。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中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面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核战争、基因工程、与科技发展不无相关的生态危机等将对人类的生存起决定作用,科学家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再也不能漠不关心。
  3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者对科学与社会关系的开创性研究,以贝尔纳、李约瑟、C. P. 斯诺等人为代表的一批英国进步学者,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科学家不应该躲在象牙塔中而应该为大众服务、为大众理解,科学与社会紧密相连,科学家有责任用科学为人类造福,以科学教育大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家们兴起反战和平运动,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以爱因斯坦、尼尔斯・波尔、西拉德、鲍林等为代表的科学家们大力呼吁、积极活动为使科学研究的结果应用于和平目的,而不是用于战争。“致力于民众教育,让他们广泛地了解科学空前发展所带来的危险可潜在可能性,是所有国家的科学家的责任。”
  由于科学家掌握了专业科学知识,他们比其他人能更准确、全面地预见这些科学知识的可能应用前景,他们有责任去预测评估有关科学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对民众进行科学教育。由于现代的科学家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作为社会精英,他们还经常参与政府和工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声誉,他们的意见会受到格外的信任。因此他们对非本专业特长的事应谦虚谨慎,在各种利益有矛盾时他们有责任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退出某些项目的研究。不能因为部门的利益,为了经费、投资,只说好的、不说坏的一面。
  80年代以来,人们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涵义有了新的扩展,科学家不但有责任使自己的研究结果为人类和平服务,他们还有责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当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物种或人类和平时,科学家有责任停止研究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研究的潜在危机。1974年生物学家伯格发表公开信自动暂停重组DNA研究,引起对基因研究的潜在危害的讨论。科学家对其责任的范围有了新的思考,“科学家自身开始对研究者的职责和无限地追求真理的权利提出批评和表示怀疑。”
  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中规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作出判断时应该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退一步说,即使这些研究都有价值,科学家也有选择的责任。国家或机构的资源总是有限的,选中某一些研究项目,就会牺牲另一些项目。因此在决断项目内容和研究目标时,要考虑是否合乎道义上对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的正义标准,要权衡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因为科学技术活动需要社会资源,它会带来社会效益,但也具有社会风险,所以在资源、效益和风险的分配方面要控制和避免利益冲突,尽量做到社会公正。
  近年来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讨论是这种思考的继续。对科学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潜在危险的科学研究是否应该加以限制,例如克隆人,人们对此仍有争论。有人认为号召科学家拒绝研究可能危害社会的项目带有不少空想的性质;也有人担心,对责任的强调是否会造成对科学家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既然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人类驾驭自然力的能力、为全人类的福祉服务,那么,科学研究的方向和进展速度都应服从于科学家对社会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20-10-06
第三次帕格沃什大会《维也纳宣言》第7部分于1958年9月19日通过。

我们认为,世界各国的科学家都有责任,通过让民众广泛理解由自然科学之史无前例的增长所带来的危险和提供的潜能,而在民众教育方面做出贡献。我们呼吁请各地的同行,通过启发成年群体或者通过教育正在到来的后代,而为此不懈努力。特别是教育应当强调改进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且在教育中应当消除任何形式的对战争和暴力的夸耀。
科学家,因为具有专门的知识,更有条件提前获悉科学发现带来的危险和潜能。因此,他们对于我们时代最紧迫的问题,具有专门的本领,也肩负特别的责任。
当前,在国与国之间不信任以及由此导致军事霸权之竞赛的局势下,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所有学科分支,已经愈益卷入军事研发之中。在诸多国家民众的眼中,“自然科学”已经变得与“武器研发”密切联系在一起。科学家,或者由于对国家安全做出了贡献,而接受赞美,或者通过发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已将人类带入危难之中,而承受诅咒。科学在许多国家享受了越来越多的物质支持,主要是由于它对于此国家军事实力和军备竞赛获胜程度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性。这就使科学偏离了其本真的目的,科学的真正目的是增进人类的知识,以及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提高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
我们对导致此种状况的时局感到痛惜,我们呼吁全体民众和各国政府,必须建设具有持久、稳定和平的全球局势。
第4个回答  2023-05-03
不少人把科学技术比喻为双刃剑和“潘多拉魔盒”,这是很形象的。的确,科技这个“魔盒”里装了很多好东西,但有时候拿出来进行了不正确的使用,未必产生好效果,相反还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在科技史上,这样的例子太多了,炸药、原子能、化工技术、造纸技术、纺织技术、生物技术……在给人类创造财富和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战争工具、环境污染和生存条件的恶化。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科技发展和科技活动中,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 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
科技伦理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导原则】
使用转基因技术的指导原则。有学者认为应把预防原则作为指导转基因技术使用的基本伦理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如果某项行动(特别是对技术的使用)会给我们的健康和环境带来某种严重的或不可逆的潜在伤害,那么,我们最好不实施该项行动,尽管对于这种潜在伤害的可能性、严重程度或因果联系尚存在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同时,那些主张实施该项行动的人应承担举证的责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围绕那些有可能带来巨大利益、同时又具有不可预料的巨大风险的尖端技术而展开的争论,将主要的不是一个技术上的争论,而更多的是一个伦理、政治和决策方面的争论。
【道德约束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科技给人类带来的一切危害都不是它本身的过错,但科技方法、科技活动、科技成果以及成果的运用,明显渗透着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的因素。科学上“能够的”并不是伦理上“应该的”。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伦理道德的发展方向对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过去,人们普遍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进步的、是有益于全人类的,科学技术没有价值偏好,是中性的,因此科技本身与伦理无关。科学家的职责就是做好本职工作,科学家的科研精神是“为科学而科学”,科学家研究的成果越多,对社会的贡献越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负面影响的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科学技术绝非是中性和客观的事物,科技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科学家是科技活动的主体,科学家的伦理观念影响科学技术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同时影响科学技术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就要为它的后果承担责任,要敢于把科学研究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  科技伦理是对科技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间、科技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科技伦理不仅蕴含一般的伦理价值,而且包容科学技术真价值。如果一个科学家明明知道某项科学发现将会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那么他就不应该把这一发现公布于众。另一方面,不论科学研究还是它的社会运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而这一舞台的导演是各国政府,因此政府必须规范科技运用,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发展中的道德伦理约束极为必要。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道德规范,全社会必须关注科技伦理和科学家群体的社会责任问题,在面对种种新的技术成果的同时,不能忽略其自身涉及的种种现实及潜在的危险,必须正确地利用科技成果为人类造福,维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科技成果的使用不当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譬如面对生命伦理问题,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科学家应对其科学研究本身的行为负责,即在研究中一旦意识到其结果会对人类构成威胁或伤害,应当自觉约束乃至终止研究;二是科学家应对其社会行为负责,即把已经认识或预见到的、由研究带来的各种可能后果,负责任地告知公众。  科技伦理道德建设要重视科技工作者的教育问题,在德国,各大学普遍设有科技伦理道德课。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认为:科学家不能成为科技动物,必须要具有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教育的责任,伦理学起码要成为学习自然科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必修课之一。另外,对于科技不端行为的防范,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也要逐渐完善;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建立伦理委员会,对研究计划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政府部门和科研管理机构可参照已有的法律或条例,制定针对科学研究的伦理监督和管理办法。三是在日常的科研工作中,可以采用个别谈话、写保证书、亮黄牌等做法,对科学家进行适时提醒,并使其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以促进、引导和保障科学研究沿着健康规范的道路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