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1-14
警察能否能够出庭作证在国外或许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甚至命令了解案件的侦查员(实践中主要是警察机关的刑事警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然而,在中国刑事庭审中,警察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因此,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就成了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警察出庭作证在许多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取向、诉讼观念、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对这个问题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能否出庭作证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因此,很有必要就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作一梳理,以期发现可借鉴之处。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证人是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从而把当事人、犯罪被害人及鉴定人均排除在证人的范畴之外,而是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结论从证人证言中划分出来,另作三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因此,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传统理论主张主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及协助其侦查犯罪的警察不得同时为证人。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5条就明确规定:“司法警官和警员不得就从证人那得知的陈述内容作证。”第197条规定:“不得兼任证人的情况:……4)在同一诉讼中担任法官或公诉人职务的人以及他们的助理人员。”也有学者认为,“警察与检察官是以同一立场、处理同一事物,如果允许警察在法庭上作证,会对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利。”不过,具体到不同的国家,警察能否出庭作证也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