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般的婚假为一到三天。依据是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及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该规定至今是有效的还没有更改。
其次,如属于晚婚晚育,则可以依法延长假期。你是沈阳市的,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最后,综合上述规定,你单位规定婚假为十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3月26日被提交辽宁省人大修改审议中,以后可能会变更,但目前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