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人,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不能这样审查虚增收入的假账?

虚增收入的一种常见做法是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流出资金,周转一圈后再通过其他单位流回公司冒充收入(我多见的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等),用假合同和编造的业务资料来提供证明,而且假合同上盖的对方单位公章是真的,因为对方单位和造假单位是串通好的。审计查账时往往非常关注业务资料的真伪,如果业务资料编的以假乱真,审计往往能通过。

我觉得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各自为战,相互不通气,你审你的,他审他的,各扫庭前雪,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联合起来,需要确认可疑收入时,可以审查到对方单位是否有对应的成本费用(即便串通好也不太可能如此“两肋插刀”),不就大大规避了假账的存在吗?

水至清则无鱼。你说得很对,在技术上也可行,但是,实际操作上很难了。注册会计师说穿了也是以盈利为目的滴,一般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自己企业的发展,而不是真的要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有没有作假。试问,如果会计师每审计一家就发现问题,以后还有谁聘请你审计。别人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会有企业真的付钱还给自己找麻烦,是吧?否则也不会出现那么多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事情。
除非,付钱给会计师的是第三方,会计师也许站在公众的立场,往死里查。可是,目前的情况,还不可能。追问

谢谢,你的解释也给我一直在思考的另一个问题做了参考。还有人说是联系对方事务所时,往往对方单位的无保留意见已经出来了,事务所之间不太愿意“打耳光”,呵呵。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大家一起探讨。

追答

你是在为写论文找素材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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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6
提供真实的资料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审计师的责任是在企业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以此资料编制的报表是否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作出一个评价,也就是说,如果业务资料是伪造的,审计师是没有义务把这个查出来的,因为审计师是第三方意见表示者,不是警察,也不是政府的检查机关。他们是在假设企业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基础上来做出评价的。请看一下审计法里对于审计责任和企业责任的界定,你就明白了。追问

我仔细看了审计法,这个好像是面向政府机关的吧?在注册会计师法里也没找到相关的论述,可否麻烦再指引一下?谢谢

追答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追问

谢谢,我在网络上查找了这方面资料,验证了你的解释,这部分确实是我一直混淆的,你学的很扎实!这样看来至少有两个答案了,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让更多人一起探讨,说不定还有别的原因,大家共同进步。

第2个回答  2014-01-15
虚增收入,能提高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能增加国家税收,提高企业的价值。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本是由 被审计聘请并出钱的。楼主的想法技术上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难度不是一般的大。这样会破坏各方的利益的行为,会让自己做不了生意的哟。
另外,政府内部审计的审计署,进行审计的时候有过类似的操作,不过社会上是不会见到的。追问

谢谢,你的答案跟另外一位朋友一样,都是”利益说“,政府审计有类似操作给了我重要的启发,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让更多人一起探讨。

第3个回答  2014-01-15
会计师事务所

是企业请的,不以查出多少问题为目的。

我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某年,我审计某上市公司,查出重大违规问题。

之前为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发现此问题。

该所的法人代表对我说:你们是猎犬,我们只是看门狗。追问

谢谢,说的太形象了,跟其他几位朋友的看法不谋而合,重要的是这次经历耐人寻味,这样的话基本可以确定答案了,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让更多人一起探讨。

追答

呵呵

第4个回答  2014-01-15
这位亲,从技术手段说,你的意见完全可行。但是要明确一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社会审计,是受委托的经营行为。这就很好解释了吧。追问

谢谢,但是否可以在现有的框架模式内加以完善,比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联查网,能够据此查到对方单位是哪家事务所,然后同样以经营行为委托对方事务所配合审查?这样操作起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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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之前没有理解你的意思,我以为你是在否定“大一统”的审计模式,强调市场主体的分散化,回头再看才发现你说的也是利益层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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