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收入的一种常见做法是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流出资金,周转一圈后再通过其他单位流回公司冒充收入(我多见的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等),用假合同和编造的业务资料来提供证明,而且假合同上盖的对方单位公章是真的,因为对方单位和造假单位是串通好的。审计查账时往往非常关注业务资料的真伪,如果业务资料编的以假乱真,审计往往能通过。
我觉得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各自为战,相互不通气,你审你的,他审他的,各扫庭前雪,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联合起来,需要确认可疑收入时,可以审查到对方单位是否有对应的成本费用(即便串通好也不太可能如此“两肋插刀”),不就大大规避了假账的存在吗?
谢谢,你的解释也给我一直在思考的另一个问题做了参考。还有人说是联系对方事务所时,往往对方单位的无保留意见已经出来了,事务所之间不太愿意“打耳光”,呵呵。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大家一起探讨。
追答你是在为写论文找素材吧,呵呵!
我仔细看了审计法,这个好像是面向政府机关的吧?在注册会计师法里也没找到相关的论述,可否麻烦再指引一下?谢谢
追答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追问谢谢,我在网络上查找了这方面资料,验证了你的解释,这部分确实是我一直混淆的,你学的很扎实!这样看来至少有两个答案了,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让更多人一起探讨,说不定还有别的原因,大家共同进步。
谢谢,你的答案跟另外一位朋友一样,都是”利益说“,政府审计有类似操作给了我重要的启发,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让更多人一起探讨。
谢谢,说的太形象了,跟其他几位朋友的看法不谋而合,重要的是这次经历耐人寻味,这样的话基本可以确定答案了,这个问题我再放一放,让更多人一起探讨。
追答呵呵
谢谢,但是否可以在现有的框架模式内加以完善,比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联查网,能够据此查到对方单位是哪家事务所,然后同样以经营行为委托对方事务所配合审查?这样操作起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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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之前没有理解你的意思,我以为你是在否定“大一统”的审计模式,强调市场主体的分散化,回头再看才发现你说的也是利益层面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