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团队企图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程度上否决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从而实现创始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
马云的“合伙人制度”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潮流的体现,他和京东等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AB股)的治理架构,实际是一个目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是“换汤不换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