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与规范从内容上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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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制定法渊源。
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主要渊源。
次要渊源。
(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1]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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