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礼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所谓视同销售怎么做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礼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所谓视同销售怎么做会计处理?

例如:视同销售的销项价格怎么定?
会计分录如何做?
例如:某公司购入了一批礼品,价税合计46800元(价格是40000元,增值税税金6800元)

如果视同销售的话,销项的收入应该是多少?

视同销售,相当于销售,只是没有收费而已。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赠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1-22
呵呵
购入礼品再送人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招待费46800元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46800
只要你不抵扣就行了,不必计算什么收入
如果你抵扣了,做进项转出
第2个回答  2014-01-22
应该销售收入40000 销项税额6800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1-22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所以,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在增值税处理上,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案例:某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外购商品含税价1170,增值税税率17%,同月销售部门领用,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170
2、领用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营业外支出) 117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170 (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