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否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题所述

对于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此外,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法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能单凭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而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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