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李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会计,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李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会计,劳动合同书上也是这么约定的,收入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单位销售科的一名职工离职了,于是单位提出要将李某的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变更为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李某表示不同意,认为自己不适合干销售,并且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但是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单位就发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双方于是发生争执,李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李某要求能得到支持吗?为什么?

不需要念三分钟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劳动者自履行之日起满一年未提出异议的,该变更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可以看出,两个职位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同类岗位,所以可以拒绝。最好一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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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法。
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败诉可能较大。
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项:(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及其他福利假期待遇。

供您参考,以上意见已有广东佛山法院判例支持。
第2个回答  2013-12-23
能的,不过干下去就没意思啦,
第3个回答  2013-12-23
能得到支持,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是可以调动岗位的。如果合同上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调动李某的岗位,单位在没有得到李某的同意,擅自调动,李某可以拒绝。追问

求长一点,具体点

追答

协商不成的实行劳动仲裁,如果单位要辞退的话,是需要赔偿的。

追问

好长,……

第4个回答  2013-12-23
追问

要求答案能读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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