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破产中关于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主要有哪些

如题所述

当前,各国在对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主要适用两种原则,即属地主义原则和普及主义原则。根据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破产宣告的效力只限于其本国领土,绝对否认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而普及主义原则正好相反,承认一国的破产宣告不仅在宣告国,而且在与该破产宣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家也有效。不过,在各国的破产实践中,在运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原则时,并不是采用其一而绝对地排斥另一原则的适用,更常出现的是两个原则交叉或混合适用的情况,这尤其表现为对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和对待外国破产的域外效力所持态度的不一致性
一、各国关于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1.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
  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是指在本国宣告的破产,其效力是否可及于在外国的有关财产关系。对此在许多发达国家的破产法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尽管各国的表述方法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十分相似,即都不否认,甚至极力主张本国破产宣告在国外也应具有同等的效力。
2.对外国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承认问题
  在内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上,各国都很乐意适用普及主义,尽可能地使本国的破产宣告在外国也能获得承认。然而,在外国破产宣告的对内效力问题上,却并非毫无限制地奉行普及主义原则。
  (1)美国对外国破产域外效力的承认
  美国在对待外国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上,和对待内国破产域外效力一样,表现出采用普及主义的姿态。其主要理论根据有二。其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人的总括性继承人”。据此,外国破产宣告无需经过内国的特别承认程序,破产管理人便可以破产人继承人的身份,对位于美国的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其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即债权人不得对破产财产(包括外国破产人的在美财产)实行扣押和进行破产程序外的清偿,否则便构成有损债权人之间权利平等的事实,法院便可依破产管理人的请求命令中止该扣押行为,或宣布该扣押行为无效。但是美国联邦破产法修正案在规定外国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处分权可及于在美财产的同时,也附以若干限制性的条件。〔2 〕如该外国破产程序必须使所有的债权人(当然包括美国债权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待遇,应保护美国债权人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方便,应按照美国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不得有偏颇行为
  等。从诸如此类的规定不难看出普及主义与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2)外国破产宣告在英国的效力
  英国破产法并未对外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作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都适用关于“权利转让”(assignment)的传统民法原理。即在外国宣告的破产,破产人在内国的动产权利(包括债权)应转移给外国破产管理人。据此,外国破产管理人无需经过“对外国破产宣告的承认与执行”的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便可当然地处分破产人的内国财产(动产)。可见,英国对外国破产的域外效力采用了普及主义原则,即承认外国破产的效力可及于破产人在英国拥有的财产(尽管仅限于动产)。
  根据普及主义原则,在外国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债权人对破产人在英财产的扣押,不能对抗外国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处分权。只要破产管理人提出请求,英国法院便可判令上述扣押行为无效。但是,对于在破产宣告之前实施扣押,且在破产宣告之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则扣押人已取得的清偿不应受到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处分权的影响,即外国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应仅从破产宣告之时方始有效,不可溯及此前的行为。
(3)外国破产宣告在日本的效力
  日本破产法对外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和对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一样,规定了严格的属地主义则,〔3〕即外国的破产宣告在日本不具有任何效力。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使本国债权人能从破产人的在日财产中获得清偿。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谋求内外国各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日益显出其重要性,并已引起日本法学界的关注。日本司法当局也认为,属地主义原则已不适应活跃的国际经济交往的现实需要,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完全可以像美国破产法那样,将其作为承认外国破产域外效力的一个前提条件,无需再固守属地主义原则,以免招来不必要的抗议和报复。因此在实践中,外国破产管理人实际上都能冲破属地主义的限制,实现其对在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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