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6月份的时候开始在买来的房子里进行墙体拆除和修补。事先询问过装修公司,并非承重墙,为了装修的美观还有房屋整体的舒适考虑,便在7月份进行动工,很快就完工了。
但是6月份被人举报,之后有执法队的人 来发通知说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便去准备开证明,然而时间过去一个多月,证明还是没有开出来,现在又一次被发通知,并且被勒令停止装修。
请教一下懂法律的朋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确实是没有拆除承重墙,只是事前没有了解清楚,那么现在有什么补救措施?
叫去签字会有怎么样的后果?前面上网查过,如果是擅自改动会被罚款。那么应该怎么办可以变成被许可的行为?
还有,拖到明天去签字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依据,即本条一至三项。也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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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8
 你确定没有拆承重墙的话不要理会他们也不能签字提供原设计图纸,如果拆了,现在应该去找一个有资质的单位出一个设计变更单,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下沟通看看他们要多少钱?狮子大开口就去住建局告发(前提是你没有动过主体结构及承重墙)追问

只要有建筑设计单位愿意开出证明,就不算擅自,就可以通过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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