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
1、 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7、继承关系中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扩展资料: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诉讼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
1、 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7、继承关系中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扩展资料: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范围在实体法中的规定:
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纠纷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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