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法院网王彪行政诉讼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案何时开庭?

如题所述

  一、立即向复议机关投诉,要求其监督交警大队执行复议决定;
  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
  1、第19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第20条 :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第21条:对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决定、命令,有关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必须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予执行,然后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执行后果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3、第22条:拒绝、阻碍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安机关及执法监督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对被监督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第23条:对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不服,有关单位和人民警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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