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间出现了被告的父亲向检察官明示给予金钱的好处,让对方放他们一马。如果这个时候检察官用录音笔录下了这一段对话,而林泰不知情,那这段录音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么?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仅凭这段录音证明被告有罪呢,因为如果问心无愧的话,也就不用行贿了吧?
第二,在被告辩护律师询问证人的时候,先借由证人妻子出轨的事实使证人的情绪处在一种非常不稳定的状态下,然后用连续逼问的方式使证人说出是其实是自己杀的人。首先正常的法庭会允许证人在情绪波动的情况下继续作证吗?在这样的状态下证人的证词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这种连续逼问的询问方式得到的答案可以作为证据吗,因为总感觉在这种情况下人会在思维惯性的影响下发生口误而说错话。
第三个不太像法律问题。庭审前,被告人的父亲与被告辩护律师会面,辩护律师表示可以避免死刑,但最少也要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被告的父亲要求做到无罪释放。这让我产生一个疑问,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的行事原则是什么,是在一切可能中为被告方减轻刑罚呢,还是说只是让被告方受到合适的量刑?
又看到一句台词:“全世界任何国家的任何律师,都不可以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事情”。
有这说法么?
那比如我是被告的律师,结果我掌握了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掌握的铁证证实被告有罪,如果我隐瞒,被告就会无罪释放,那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