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撤销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