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配偶是否可以享受长期抚恤金?急!

湖南省~
重工业单位,
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高危工作而患职业病或受工伤,
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
退休后死亡其配偶可否享受长期抚恤金?
请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文规条款..

动者工伤后该不该赔付、如何赔付,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一个现实问题。2007年,长治市某煤矿矿工张文忠在一次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砸伤,由于企业事先给所有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采取垫付的方式对他实施了及时全面的治疗,张文忠从工伤保险中心报销了36000多元的医药费。而某电厂职工李明去年3月因公负伤,因未能与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近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已超过认定期限。像李明这样遭遇工伤事故,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而错过了维权时机的例子并不少见。

遭遇工伤 莫入维权误区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各类工伤事故频繁发生。遭遇工伤事故,是劳动者的不幸,只有依法维权,劳动者受到伤害的身心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藉。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或因方方面面的顾虑,步入了维权误区,应得的赔偿未能兑现,应得的利益化为乌有。

误区一 遭遇工伤误以为不是工伤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职工王某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离家不远的一条街道时,与一货车相撞,致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然而,由于货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赔偿款一直没有着落。王某觉得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既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伤挨不上边,便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9月,经过普法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急忙申请,但为时已晚,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误区二 一味妥协放弃应得的赔偿

案例:李荣2007年4月进入广东一企业打工,上班才一个星期,就出了事。他在往机器中添加水泥时,不小心将水泥袋子掉进了机器中,他迅速用手捞袋子,结果袋子没捞上来,右手手指反被机器“吞”掉了3个。出院后,李荣身无分文,经人指点,他向单位提出10万元赔偿,单位领导表示,如果愿意协商了结,可以补偿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听说工伤索赔异常艰难,李荣思来想去同意了。后来,李荣听说一个因工伤失去2个手指的老乡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万元工伤补偿,才发觉自己吃了大亏。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共分十个等级。劳动者因工受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误区三 认定工伤就把侵权赔偿忘

案例:王林是一名公司员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王林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了工伤保险补偿。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王林不知道还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请求侵权赔偿,直到2007年8月,经人提醒,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然而,因过了诉讼时效,其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评: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因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所以,遭遇工伤事故,要想不入维权误区,一要多学多问,听听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二要敢于维权,切莫患得患失,只有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自身的合法权益才可能得到切实维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7-18
可以 每个省都有规定 一次性赔偿 按月支付
第2个回答  2008-07-18
  修改后的答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