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及处理方法

如题所述

一、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不确认收入。 二、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或者作为员工福利的,确认收入。 三、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上视同销售,作收入处理。 注释:原准则下按照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不确认收入;新准则下应确认收入。这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的原理是一样的。 对外捐赠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主要考虑是:以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作价捐赠,节省了企业在不提供该产品情况下需要发生的对外捐赠的现金流出。实际上是分解为两笔业务: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该产品,取得现金;将该现金用于对外捐赠。 四、以存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应当根据有无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判断是否确认收入。如果认为具有商业实质(判断标准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指南和讲解),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并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处理。在资产的权属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连续计算。 增值税方面:如果货物连续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也不视同销售,但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所以用于动产类的在建工程是可以不用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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