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应为:
“公亮明练文法,更践久,习知
朝廷台阁典宪,首相
韩琦每咨访焉。仁宗末年,琦请建储,与公亮等共定大议。
密州民田产银,或盗取之,大理当以强。公亮曰:“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物民家有间矣。”固争之,遂下有司议,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初,东州人多用此抵法,自是无死者。”
其中"琦请建储,与公亮等共定大议"是说首相韩琦上表请(仁宗)立太子,与曾公亮等人共同商定这个主张。
后一段“初,东州人多用此抵法,自是无死者”是说曾公亮把密州应判死罪的盗银(产自民田)罪解释为劫禁物(银),当初,东洲人多用这个方法依法受刑,从此没有受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