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9-06
1989年,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饮料食品上获准注册“娃哈哈”商标,并很快成为驰名商标。其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化妆品商品上获准注册“娃哈哈”商标。
1991年,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提出注册商标争议。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提出的争议理由为:本厂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属于同一地区,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厂商品是本厂系列产品。“娃哈哈”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产品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儿童营养液,亦具有美容效果,所以,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认为:我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类化妆品,这与商品分类表中第32类的营养食品在性能、用途、制造技术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无所谓侵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A你认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提出的属于什么争议?
B本案中,你支持谁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