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必要组建工会吗

如题所述

对用人单位没有什么好处呢?不建立工会企业有什么害处或受到什么惩罚吗?我们认为,企业建立工会还是有必要的。 一、《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工会的职能和权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五、六等条款,规定了工会与企业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有关员工利益重大方面的平等协商权和监督权,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为了很好地管理员工,也应建立工会组织,以便建立企业、政府、工会三方良性协调机制。 二、《工会法》规定企业有建立工会的义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可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其是一项法定义务。 三、企业不建立工会的法律后果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建立工会,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期改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公开谴责:(一)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二)诬蔑、诋毁工会的;(三)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四)未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的;(五)无正当理由拖延集体谈判的; (六)侵害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合法权益的;(七)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八)指使或者授意本单位非工会组织替代工会开展活动的; (九)违反《工会法》及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依照《工会法》第五十条处理: (一)以胁迫、利诱、欺骗等手段妨碍职工加入工会; (二)无法定理由解除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 (三)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会筹建发起人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 (四)拒绝提供工会筹备机构办公条件; (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组织就建立工会进行协商。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工会法》及本办法规定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在深圳市对于符合建立工会而没有建立工会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对于具体承担什么的责任,法律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只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公开谴责,而没有规定其他具体的惩罚措施;对于企业不履行《工会法》规定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操作中也很难举证证明。我们建议,在以后的立法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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