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1、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指出,在纪念建军80周年之际,政府出台了五个政策性文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加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部分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实际困难。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545.7万人,由于新增加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比上年同期增加49.3万人,增长16.3%;各级民政部门落实优抚安置事业费186.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7%。
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明确规定,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通知》指出,自2007年8月以来,我市各地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精神,认真做好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全市已认定上万人),兑现落实相关生活待遇,为最大限度化解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通过对前一阶段全市优抚对象不稳定因素排查分析的情况看,目前还存在少数人员身份未能及时认定,一些不在政策范围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求纳入政策,个别已经享受生活待遇的认为标准太低,引发了多起群体上访特别是缠访问题。
出现这些不稳定因素,既有少数人员盲目攀比,站在个人角度理解政策的原因;也有个别地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对政策规定宣传解释不够的问题。
《通知》围绕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稳定工作,提出了如下4点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落实有关政策的政治责任感。2007年7月,针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反映诉求和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集中出台了优抚对象“五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关心和关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相关政策落实的主体,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
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兑现落实好政策规定,这既是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体现,更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具体表现。为此,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把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由于身份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年代久远,情况复杂,特别是对疑难身份退役人员的认定,要本着既严格把握政策,以个人档案为依据,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
在实施身份认定过程中,要切实把好登记审查第一个关口,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政策范围之内的,要及时给予认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政策外人员,不得乱开政策口子,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对本人档案中没有部队番(代)号的参战退役人员,如果档案资料反映参战时间、战役名称与文件一致,可予认定。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如果档案资料反映部队番(代)号、服役(执行任务)时间、地点、执行任务名称与中央精神一致,也可予认定。
对身份认定中难以把握的,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以把握政策不准为由拒绝认定,更不能草率从事,把矛盾上交。总之,工作中或多或少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开动脑筋,创新思维,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的职责,最大限度促进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三、进一步加大逐级审核把关工作的力度。区县民政局是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据政策规定,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地实施审核,并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制。从现在开始,凡是各区县申报拟纳入政策范围的“两参”人员的资料。
要将申请人个人原始档案资料随同申请表、审批表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将逐一认真审定,防止发生认定上的偏差而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中的组织领导。相关政策能不能及时兑现落实,事关优抚对象群体和谐稳定,事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各区县要认真对一年多来的工作进行一次回顾总结,特别要查找出不落实的环节、不到位的原因、不稳定的具体对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坚决纠正。
同时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对象的情况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绝不能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政策不及时损害优抚对象合法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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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2、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注:参试人员,即包括涉核人员。另外具有优抚对象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就高不就低;请特别注意,这是部颁标准,也是最低标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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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