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业务部门经常外出,已按时递交了上级主管签批的外出单,但人力部不承认收到,不发工资,并书面通知我,如不在2日内提交客户盖章的拜访记录,就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我所在的业务部都执行的同样的考勤制度,但唯独这样要求我,如此明显的针对我,我是否可以拒接执行,是否可以以不发工资为由申请仲裁?
细节再说一下,可能还有律师不明白
今年9月主管找我谈话,因我们部门效益不好,希望我能辞职,并给我一个月的时间找工作,我答应了。 但人力资源打过多次电话希望我尽快辞职,我不同意。于是人力资源部开始刁难我,开始说我一个月没有打卡要以旷工开除我,因为我们是业务部门,出去只要填外出单主管签字即可,我口头和主管证实过,他们也默认没有问题。现在又给我下发通知让我说明外出访客情况并盖章,为此9月工资至今没有发。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抗交外出访客证明,因为我们业务那么多人,只针对我这样?这是不公平对待我。但不提供证明,公司要以旷工一个月开除我。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要不要提供证明呀,急死我了。
第二我是否可以因没有发工资提起仲裁?
谢谢各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