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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