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2006年毕业后到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小周所在公司今年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公司为控制成本,最近作出一项决定,将职工分为三批,轮流休假,休假期间不发任何。由于工作时间缩减为原来的1/3,因此,也相应调整为原来的1/3。小周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不妥,但面临全球大环境的压力,轮休总比被裁员好,他只好听从公司安排。那么,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轮休而不付薪吗?本案中的轮休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标准用语,它不是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倒班制度,它只是企业为应付目前生产任务下降而采取的一种节约成本的措施。从轮休本身来说,就是放假,是减少职工的工作时间。公司安排职工放假,如果不涉及工资等劳动报酬问题,是企业经营自主权问题,法律不会多加干涉。但为应对生产任务下降,节约成本,公司单方作出轮休决定,并规定休息期间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此举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如果符合“停工、停产”情形,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标准。对何为“停工、停产”,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但我们认为停工应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从事劳动,停产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生产,因此,案例中的轮休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另外,即便公司符合“停工、停产”情形,公司也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才可以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且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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