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哪位大大帮忙解决下!!急切盼望!!!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27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的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二)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且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就不能用刑事法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③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四)责任自负原则
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
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