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举证质证

如题所述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另外,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者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对于自认的情况,应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责任,且该证据可以不经过法庭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根据。
法律分析
质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地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过程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庭时由双方出示证据、对质证据,以此来检验证据的真伪,由法院决定证据是否确认有效,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也没有证据的证明效力。质证的范围是,除了由法院自己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外,其他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另外,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证据,有不同的质证方式,但是并不是说涉及这方面的证据就不用质证,只是需要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不会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_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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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4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另外,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认的规定,对于自认的情况,应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责任,该证据可以不经过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