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直接将资金借给关联公司并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如题,如果合法,利息收入是不是应该计入“资金占用费”?关于利息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

请提供依据。

谢谢!
我好象有印象说是上市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不是贷款利率),但是不知道非上市公司有没有这方面规定。

同时,因为是非金融机构,我觉得不能计利息收入的。
当我们是收取方的时候,资金占用费就是收入了。

我不知道象这样子企业之间的拆借,央行有没有相关规定。我估计从银行的利益角度,他们应该有一些条款去限制这种私底下的拆借的。

  从我国目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总局的通知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间的借贷是予以承认的,并依法征收相应的税收,只是关联企业之间在从事相互借贷行为时,应当注意对于借贷利息的约定,一般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从而对双方的借贷利息等进行调整,这就涉及补税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它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解读此条文,应指企业以借贷、融资为营业业务的情况受到禁止,但并非完全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该规定也与前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无抵触。
  但也有认为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立法精神来看,融资业务应属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专属之业务,一般企业不得为之。因此,第六十一条后段明文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不论该借贷融资业务是否为该企业之主要营业业务,或者只是因营业所需而偶一发生的借贷,均不得为之。因此,企业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对因借贷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如利息,均将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对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构成非法金融活动。如果企业“不务正业”,改为专事或主要从事资金融通活动,则其宗旨和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任何借贷行为原则上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其基本营业未变,只是偶尔有几笔“非金融机构”借贷,则原则上可视为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必要行为。在法律上对公司和企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作较为宽松的规定和解释,这是世界性趋势,是市场经济及其法治的要求使然,我国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和工商登记管理中也体现了这个趋势。在这个前提下,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分析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即该行为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或认可,以及如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或认可,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还要考虑相对人是否知情、有无恶意等。
  借款利率不能高过银行的贷款利率~ 这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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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11
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说,关联企业是可以互相借贷的,但是有一些限制性条款,借款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利率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否则利息支出超过的部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至于收到的利息应该计入收入而不是费用吧.
详见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