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参与主体有哪些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不同的案件都有各自的诉讼主体。而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就简称为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往往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且也还具有自身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参与主体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参与主体有哪些(一)国家机关 :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当 事 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诉讼帮助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答复的时间是多久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答复的时间是3天以内。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以上就是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参与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还是比较多的,有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有法院,另外,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另外,自然人一般都是指那些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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