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别人的文章是否侵占他人版权

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别人的文章是否侵占他人版权

第1个回答  2016-04-26
●转发他人微信作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如下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
●默示许可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微信转发过程,并且可以推定出,作者将作品发布在朋友圈中也就意味着,他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同样,转发者也可以依据默示许可理论为自己进行不侵权的辩解。
●微信公众号大都具有营利性质,在公众号上使用作品一般也直接或者间接与营利目的有关。所以,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原则上还有必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费用。

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微信平台(wechat)。有报道称,2014年底,微信用户数量已达5亿人。微信用户正在充分享受着“表达的自由”——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传、转发等)来彰显表达自由。同时,微信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在现实中浮现。
微信版权道歉与诉讼事件陆续出现
微信平台相继出现了由于版权争议而引起的“道歉事件”:《逻辑思维》因涉嫌“盗版”原创者的稿件而道歉;《中国企业家》杂志未经《财新》杂志许可而使用其作品,最终也向版权人表示歉意。
微信更是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2014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作品,故请求确认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与此同时,深圳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优势零壹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公众号“文字撰稿人”和深圳市酿名斋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公众号“酿名斋”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分别对《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等文章进行公然抄袭。除了删除稿件、公开道歉,原告方分别提出了一万元和两千元的经济赔偿。
微信平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包括:微信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微信转发又是否侵犯版权;如果侵权,又会具体涉及到哪些权利等。
微信的文字、图片、语音
有没有知识产权
与普通作品相比,微信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从版权法意义上解读微信作品,仍应从它的两个必要条件出发:第一,独创性;第二,可复制性。微信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还主要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这两项条件。
核心问题是,微信作品有没有独创性?
基于用户的使用习惯的需要,微信内容往往篇幅不长、言简意赅,很多“段子”甚至不到百字。作品长短与独创性有没有关系?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表现出独创性的同时,与作品同样受到保护。早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就在一份《复函》里也曾论述过表达的长短与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单独的一句话能否得到版权的保护,还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以独特的方式彰显了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显然,微信上作品尽管内容短小,但同样不会减少对其独创性的评价。只要其内容充分彰显了作者创造性的想法或者思想,其内容理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1996年我国就有判例,判定广告语“横跨冬夏、直抵春秋”(用于空调)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后来我国还陆续产生了系列与此案类似的案例。
微信上的作品很多是作者即兴创作完成,这种即兴书写、即兴拍照有没有独创性?有学说认为,在认定作品时,独创性标准要求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但是在著作权法上,作品只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成果即可,对于其个性和艺术性的高低并不做过多要求。
创作时间的长短和独创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判断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能否构成作品,还是要从独创性三要素入手,主要看照片是否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领域所特有的,照片的拍摄是否加入了智力活动。如果照片仅仅是记录事实或者信息,没有经过作者的构图等智力活动,也没有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一些作家还在微信公众号中推出语音读物,那么语音片断或者类似的语音读物,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我国《著作权》规定了数种作品形式中就包括口述作品。与文字作品相比,语音中还包含了作者的语气、音量、口吻等信息,这些信息集中反映了作者的人格特征。而这里的问题依然在于,如何判断语音的独创性问题?基于著作人格权理论来判断语音的独创性,其关键还在于,语音本身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范畴。无论如何,那些简单地聊天性质的语音,无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哪些微信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