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加班费属于被迫离职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不给加班费不可以随时离职,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用人单位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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