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那么公司可否定1-6个月的适用,即一个范围?这不是一个很明确的期限,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利的。公司会说,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表现得出色,那么可以在入职一个月后或更短的时间内转正。劳动者为了尽早转正,“拼命”地工作,但公司可以以“还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一直拖延试用期,可以拖到六个月期限到期为止。那么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受损了呢?
问题在于公司是否可以定一个范围?不需要把试用期固定下来么?? 比如签三年以上的时候,就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或三个月的试用期。为什么公司约定的是1-6个月,是一个范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