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的例子

如题所述

一、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解析: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欺诈,乃故意违法行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3)表意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4)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本例中,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伪称进口牛肉,具有欺诈的双重故意,甲公司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乙公司欺诈而可撤销。甲公司享有撤销权,其可以自知道牛肉乃进口牛肉时的一年内请求人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不撤销,继续履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二、下列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妻子已经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甲认为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2.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3.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受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4.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解析:
      1.甲不构成重大误解。
      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妻子已经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乃属狭义的动机错误,并非意思表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误解的适用范围。
      2.民法典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规定,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据此,法律并未规定欺骗可以撤销婚姻理由,甲的行为虽是欺骗,但乙不得以此为由撤销婚姻。据说,婚姻都具有欺骗性。
      3.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2)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对方心理的恐惧而故胁迫,并希望对方由此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3)受胁迫方因为胁迫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合理的施压不构成胁迫。
      本例中,丙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实施了胁迫的行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意识到其可能的举报行为将造成丁心理的恐惧,并且希望丁由此为甲提供保证;丁因胁迫而与乙银行订立了保证合同;丙之胁迫的目的和手段结合均有非法性。因此,丁可受胁迫为由向乙银行主张撤销保证。
      4.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非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2)受欺诈方因第三人的欺诈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本例中,乙和医院对甲隐瞒病情,实施了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因为乙和医院的欺诈,与甲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指定乙为受益人。故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且利益第三人对欺诈事实知情,因此保险公司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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