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如题所述

解答: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定主义原则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作为公司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公司机构法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当事人设立公司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否则将导致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公司承包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不必然违背上述公司法定主义原则,因此,对公司与股东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承包合同虽然只选择一个经营者,但公司经营管理并不拒绝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会计制度等规定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对此,应认定承包合同有放,反之则可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公司以承包合同发包给股东承包经营,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并不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来自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对个别经营管理事项的特别授权。《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管理,不亲自履行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职责,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因此,对承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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