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范围定义上的区别。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2、承包范围不同。
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
施工总承包: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
3、工程总承包开展程序不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以对其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参考资料来源:
工程总承包方式是一种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是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的主体,但对具体什么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管理办法只给出一个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原则,并未给出明确的要求。
目的是给予建设单位较大的自由度,释放更大的政策红利,令工程总承包活动市场化良性健康发展。
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建设方也可以直接发包,确定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什么资质?
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但同时第十二条也给出了设计企业获取施工资质和施工企业获取设计资质提供了便利途径,反映出管理部门既明确联合体投标的法律地位 ,又严控项目质量和强化责任归一性的意图。回归工程总承包明确责任制的初衷,也便于建设单位统一管理。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无需招标。但针对以暂估价形式确定在总包合同里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分包时,如果分包内容达到了发改委16号令的依法必须招标标准时,分包也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不过小编认为以招标来的总承包也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对分包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出去,即不得把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至于如何判断何为设计、施工的主体部分,还有待相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如果中标称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意味着将承担大量的责任。
首先,总承包单位要为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包括分包部分,总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依法要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其次,总包单位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即便是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的安全事故,总包单位也不能免责。总包单位要依据总包合同对工期控制管理全面负责,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最后,总包单位还要签署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并且不能以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项目经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还要求相类似项目经验,并且不得同时为多个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所以项目经理成了工程总承包的香饽饽。
想中标的企业就要拥有更多符合资质要求的项目经理,还要提高他们的综合管控能力,并且项目经理也要承担质量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