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规定每月16号发工资,但是17号才发,我可以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的条件要求与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我不想在这公司做了就是想立即解除合同,我可以这样做吗,公司要我赔偿的话我可以不赔偿吗
我跟上一家公司还没结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更现在新的公司签了合同,现在一直是打着两份工作,后面的公司是知道我还没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新的公司还没给我交社保,因为我还没拿到转职证明,现在不想在新公司上班,新公司确实没按合同的16号给我发工资我要解除合同会不会新公司要我赔钱,因为合同说没提前提交辞职没审批就走人,要我赔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