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05年公司法修订论述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如题所述

【答案】: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刚性公司法的“软化”。
公司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而旧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必要的任意性规范,在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法的任意性,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质,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自主决策的民事主体。新公司法将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董事等公司的相关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公司法出现大量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类似的条款,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可以由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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