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怎么给孩子上户口

如题所述

单亲妈妈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给孩子办理户口:
1、离异或者丧偶的单亲妈妈,需要带齐孩子的出生证,自己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到所属的派出所写证明,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2、未婚生育的单亲妈妈,因为属于违法生育,想给孩子落户的,则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还要符合相关的规定。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公民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进行变更更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变更一般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核。
一、单亲妈妈给孩子上户口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出生医学证明上有双亲信息的。
1、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个别派出所不需要不到场一方的原件,只需要复印件即可)。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要带副页联)。
3、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4、孩子抚养权确认书(法院判决,公证处公证书,二选一)。
5、如果不能提供第4份材料,需要另一方到场签同意书。
(备注:很多人卡在无法提供抚养权确认书或者另一方不能配合到场签名这个环节)
第二种: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单亲信息的。
1、单亲父或者单亲母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要带副页联)。
3、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4、如果是单亲母亲的,需要提供分娩档案;如果单亲是父亲的,需要司法亲子鉴定。
二、非婚生育很常见,但一定要做好以下两点,无论多少年以后你都不会后悔和纠结。
1、一定要在分娩后无论如何都要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单亲也好,双亲也好,千万不能拖。
2、孩子分娩后,孩子的抚养权也要尽快找公证处确认或者法院判决,现在的法院也是简易程序就可以协调确认的了。
三、单亲妈妈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在医院生小孩的时候会有
2、单亲妈妈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在学校的,要学校证明,学籍卡
4、计生办处理意见,婚育证明
5、当事人申请报告,知情人证明(3个以上)
6、与女(或男方)方协议,或法律文书(证明你的抚养权)
7、民警询问笔录,调查报告
8、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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