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租赁经营怎样纳税

如题所述

    通常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已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负责承包经营,双方合同规定,乙企业承包后仍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甲企业的税后利润由双方各分享50%。这种经营方式就属于承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时,只需考虑相关经营主体是否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不需考虑承包、承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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