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资4年,现已辞职,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说明了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8:00,按劳动法我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40小时了,另外合同中也说明了我的税前工资是2000元,我的问题是我能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