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中标准工时制与工资的疑问

在单位工资4年,现已辞职,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说明了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8:00,按劳动法我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40小时了,另外合同中也说明了我的税前工资是2000元,我的问题是我能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你的劳动合同约定是标准工时制,但你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不但超过了40小时更超过了44小时,所以你可以主张周六的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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