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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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本案中,韩天成的父母为其购置房屋而资助20万元,该行为发生在结婚以后,且未明确表示是赠与韩天成一方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此外,银行贷款虽然由韩天成一人的工资偿还,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得工资、奖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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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小提示:
本案中一个重要信息是,韩天成父母出资缴纳首付款的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若发生于结婚之前,则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产权登记上只有韩天成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法院将房屋判决归韩天成一人所有,而王梅只剩下对房屋增值部分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