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被告律师可以不可以和主审法官私下接触

如题所述

开庭前被告律师不可以和主审法官私下接触。
开庭前,被告律师与主审法官私下接触是严重错误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主审法官回避。
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产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
1、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查的工作人员;
4、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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