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期限6个月

如题所述

民事抗诉期限不一定是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六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若法院拒绝了再审申请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此处的期限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再审期限不一定是六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是没有期限的。并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符合以下情形的,才能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也就是说,向法院递交在再审申请后,被法院驳回的。要注意,现在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了。6个月内没申请再审怎么办?可以选择递交申诉状或照样递交再审申请等驳回,然后再去检察院申诉。抗诉申请书的写法很讲究技巧,否则会被检察官扔进垃圾桶。试想下,每天多少人申诉?多少人喊冤啊?关于抗诉申请书的写作技巧,可以上相关法律网站,如华律网等。简而言之,要围绕着法定再审条件和抗诉条件进行阐述。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现在法院处理再审申请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果你在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一审没上诉,申请再审难度很高)递交再审申请书(广东省一般是这样处理),材料中转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一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有些检察院认为,所谓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是他们说了算。当事人则认为,只要他们认为明显有误,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在此,建议去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务必按照抗诉的法定理由陈述清楚你的案情和理由,包括书面和口头的。只有这样,检察院办案人员才不会觉得你是无理取闹,才会接受你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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