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权力大不大

如题所述

城管局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目前我国城管局机构设置分为中央部委、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和县级。中央部委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下属各级根据级别不同设置厅、局以及所。各地城管局具体的权责不同,根据行政公开原则,各地政府均建立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城管局的权力义务进行详细的公开。城管局的具体职能包含城市管理权和综合执法权。其具体职能中就行政权力而言,主要为行政执法权,其权力具有综合性,含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主要为核准权、审批权,并可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中行政许可听证会的召开包含着行政公开的要求,既是城管局的权利也是义务。
城管局在执法时应当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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