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级别是正部级,常务副检察长是正部级干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94年4月25日,《检察官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95年2月28日,共和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诞生。同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检察官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截至1995年底,全国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分、州、市检察院,1283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