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名称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吗?

如题所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X分公司。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开发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嘉兴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嘉兴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某某分公司。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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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7

分公司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并在总公司名称后添加“第几分公司”、“某地分公司”等字样。

子公司可以完全不与母公司名字相同。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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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08

分公司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并在总公司名称后添加“第几分公司”、“某地分公司”等字样。

子公司可以完全不与母公司名字相同。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分公司

第3个回答  2021-03-27
分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受公司直接管辖,管辖范围是全部的人事、业务和资金,因而也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财产,发生纠纷时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是属于公司处理,那么分公司名称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吗?

网友咨询:想成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的名字有什么要求吗?

广东周大状律师事务所周定元律师解答:

分公司名称不是必须与总公司一致。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决定设立分公司的需要在决定作出后算起的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分公司登记时包括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和营业场所等事项,因而需要提前准备公司法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

周定元律师解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要求,其中分两种情况进行区分,一种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子公司,一种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分公司,此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其实还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分公司的名称要有从属公司的公司名,并且注明分公司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所属的行业,以分公司、分店等后缀作为名称的结尾。

子公司的名称应该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用所归属企业名称中的部分名称,并且如果子公司再往下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可以使用所从属企业的公司名称。

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公司并不是都能被称为总公司,也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其中规定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企业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子。

名称的要求,不可以有什么内容,企业名称内不可以有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政党社会团体名称、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字母、容易造成公众误解的。名称中应该含有法律和行政规定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比如分公司的名称中要含有行业、所在地和分公司后缀。

分公司: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专注企业法律服务18年,擅长企业纠纷、经济纠纷处理。深圳贵州商会、深圳洁净协会等单位法律顾问。被客户尊称“企业保驾护航的守护神”“诚信优质服务无愧律师标兵”“周大状”。广东周大状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8
这个的话,分公司名称不一样,回总公司这个是可以变动的,是没有关系的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 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 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 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 立法和负责的 行政。而 官僚、 军事和 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的精神

法律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如: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

封建社会的人治也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统治秩序,[1]而弥补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所以封建社会人治和法治是互补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2]

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3]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权。[4]“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

法的特征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