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如题所述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这一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这一法系很少制定法典,通常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规定。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法律渊源多样;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倾向于用法典形式对法律规范做统一规定;英美法系通常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
3、法官权限: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严格遵循成文法规定,解释法律时受到限制;英美法系法官可以援用成文法和判例,并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判例。
4、诉讼程序: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特点;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扮演“仲裁人”角色。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诸多不同。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两大法系都在各自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相互影响,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