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区别

如题所述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渐在大陆欧洲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该体系最初在欧洲大陆形成,并扩散至拉丁语族和日耳曼语族的国家。罗马法以民法为核心。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此外,还包括曾受到法、西、荷、葡四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的法律体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形成了两个主要流派。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不仅涵盖普通法,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英国普通法是最早发展起来的,并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法律体系虽然源自英国,但在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出了自己的特色,与英国法律体系有了显著差异,因此英美法系可以细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倾向于制定法,判例通常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不对法院审判产生约束力,除非是行政案件;而英美法系则重视判例传统,判例法是其正式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
2. 法典编纂: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通常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则不太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通常以单行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存在。尽管现代英美法系有所借鉴,但大多是对判例的汇编和修订。
3. 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成文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普通法主要是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在普通法无法补偿损失时适用的法律,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 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并非常重视法律解释,以确保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的是类似案件的判例,通过比较找到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方法称为“区别技术”。
5. 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扮演积极角色;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保持消极中立。
6. 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大陆法系强调法学理论,因此有“法学家法”之称;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则注重实际案件处理能力,例如律师的培训主要通过协会进行,采用“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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