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统一独立监管建立了总部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的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拓展资料如下:
中国实行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统一独立监管,建立了总部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的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1984年,中国成立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核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实施核安全许可,统筹全国核安全监管工作。
设置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为国家核安全局派出机构,实施区域核安全监督检查。设立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为安全审查、独立验证、监督执法、辐射环境评价等提供全方位支持。
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设立监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管人员,开展本地区辐射安全监管。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社会议题的核安全主要是指防核扩散及核裁军等。2010年4月12日至13日有美国总统奥巴马召集举行了核安全峰会,提出核安全问题主要是针对恐怖主义的防核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