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1.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于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3.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珠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4.捐赠进口黄金及其制品,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签发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5.进出口金币(仅限于硬币或纪念币,不包括具有钱币学收集意义的硬币及纪念币),海关验核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出具的进出口黄金证明文件和盖有中国金币总公司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金币的进出境仅限北京、沈阳、上海、广州、深圳、拱北口岸。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黄金的批件和授权书当年有效。
7.加工贸易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不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加工贸易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时,需验核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内销手续。
8.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J”,编号栏填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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